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在FOB 条件下,货运代理企业应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卖方交付提单。
据了解,托运人可以分为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指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的人。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为契约托运人,卖方为实际托运人,在同时面对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时,承运人应向哪一个托运人签发提单,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说,FOB贸易条件实际是单证的买卖,买方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与卖方交付单证构成对待给付义务,也就是说卖方取得运输单证是其请求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否则贸易合同将无法履行。据此,可以认为买卖双方已经约定应由卖方取得运输单证以保证贸易合同的履行。因此,实际托运人有优先于契约托运人向货运代理企业主张交付单证的权利。 本文来自:杭州航空货运公司,杭州航空托运,杭州空运物流--杭州创顺达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