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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财政部、国税总局现将部分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明确。
该通知列明的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该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