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旅客航空托运的行李价值一般都在几千元左右,仅一件西服就可能超过1000元,但按照现行的民航规定,如果行李丢失,航空公司只以行李的重量为依据,每公斤不超过50元,如果按经济舱每人免费托运20公斤计算,大多数人的行李赔偿不会超过1000元。
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依据的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而这一规定是1996年制定的。快10年了,这个规定是不是早该随着物价的变化而调整了呢?
价值3万只赔1千?旅客:赔偿标准太低
随着客运量的增长,行李丢失现象日趋增多。据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行李查询处的毛女士介绍说,一天多的时候有好几十起。而这一类的投诉也大量增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投诉统计显示,旅客行李丢失、破损和延误的投诉量,仅次于航班不正常时的服务和售票服务,2003年比2002年增加了76%。
旅客矛头直指行李赔偿标准。曾经丢失过行李的周先生告诉记者,有一次他的行李中带了一套西装,价值4000多元,丢失后得到的赔偿只有200元。而浙江旅客胡女士的经历更惨,2004年7月12日,她从北京乘飞机返回上海,当她在取行李处苦苦等候时,却迟迟不见行李踪影,同年9月份,其乘坐班机的航空公司发来传真,确认她的行李仍无下落,并表示愿意赔偿1000元,而她的行李中,仅个人物品就价值1万多元,加上购买的礼品和单位的器材,总价值近3万元。由于实际损失和赔偿金额相差太过悬殊,胡女士要求该航空公司进行合情合理的补偿,但遭到拒绝。
记者在福州市长乐国际机场采访时,大多数旅客都对行李赔偿标准太低不满。他们表示,现在任何一个人的行李都不会是简简单单的几百块钱,单一个行李箱就有三、四百了。每公斤不超过50元,是依据当时那个年代的生活水平制定出来的,放到现在显然不合理,改革开放前,一个二级工的工资才40元左右,现在相当于一个二级工的工人,工资起码都在1000多元。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怎么就不与时俱进呢?
航空公司的两道“护身符”:民航总局限定和行李声明价值
“托运行李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50元。按实际托运重量计算。”这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有关行李赔偿的条款,其他航空公司该项条款大同小异。
据厦航福州分公司运行标准处高女士介绍说,行李赔偿标准必须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这一规定成为航空公司的一道“护身符”。
行李声明价值条款是航空公司的另一道“护身符”。据厦航行李查询处毛女士解释说,旅客如有贵重行李,可以办理声明价值,如果行李丢失将按声明价值赔偿,最高限额为8000元,客票上的“旅客须知”已经写明了。
但记者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随机采访了20位旅客,没有一个人知道还可以办行李声明价值,他们表示,后面的文字太多了,密密麻麻的,没仔细看,办理托运手续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说可以办。而记者在机场转了一圈,没有看到有关声明价值的任何提示,工作人员也没有向旅客建议的习惯。据了解,这种现象在各机场行李托运处非常普遍。
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荣文副教授表示,机票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旅客注意行李声明价值这一条款。但现在的行李声明价值条款和别的条款字体一样,而且夹在众多条款中间,所以,航空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应严格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告知义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对此表示,除了机票,航空公司还应该在柜台有醒目的告知,或张贴告示牌,条款的字体也要醒目一些。
行李声明价值的实际效果如何?厦航行李查询处毛女士说,实际当中办理声明价值的不多。而记者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行李托运处了解到,这个机场根本就没有开办“行李声明价值”的业务。
行李赔偿标准如何制定?专家:价格听证说了算
民航行李赔偿标准近10年不变是否合理引起旅客的广泛质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介绍,民航总局领导在2005年“3·15”期间,曾邀请消费者代表征求对民航运输管理方面的意见,中消协已经将行李赔偿标准问题作为一个正式的建议提了出来。
王前虎表示,标准的出台应该公开进行听证,以保证出台的方案能够体现公平、公正和社会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师董杜骄专事航空法研究,他建议国内行李赔偿标准和国际接轨,即按照每公斤17个特别提款权(约170元人民币)为限。他认为,国内和国际不应采取双重标准,而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也已具备了与国际接轨的能力。
记者在采访中国民航福建监管办市场处处长王文景时获悉,民航总局已经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进行修改,但具体新的标准还没有出台。民航总局运输司消费者事务处林处长证实了这一说法,她说,法规部门已经上报给国务院,但还没有批下来。
行李赔偿标准迟迟不调整,背后是部门利益在作祟,而根源在于部门立法。北京市工商局首都机场分局局长任穗英是参加2003年民航价格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他认为,民航业内所有的立法都是以民航自己为中心,最大限度地维护航空公司的利益,而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基本不予考虑。 本文来自:杭州航空货运公司,杭州航空托运,杭州空运物流--杭州创顺达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