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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监管专项督查及问题整改情况
来源:    点击:2099  作者: 发布时间:2018/4/22

4月18日上午,民航局举行2018年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航安办、政法司、计划司、运输司、运行监控中心主要负责人就2018年3月民航安全运行情况、介绍通航监管专项会议情况、解读《无人机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议题进行了新闻发布。

  2018年3月民航安全运行情况

  航空安全办公室副主任李继承通报了2018年3月份我国民航安全运行情况。

  3月份,民航行业实现运输飞行96.4万小时,同比增长11.3%;实现通用航空飞行7.7万小时,同比增长13.8%。今年一季度,民航行业实现运输飞行281.3万小时,通航16.9万小时,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0.2%和17.8%,未发生运输航空事故,行业安全生产继续保持平稳态势。

  2018年3月民航经济运行情况

  发展计划司副巡视员张清介绍了3月份民航经济运行情况。

  截至3月底,运输飞机为3339架,通用航空器为2372架。

  通航监管专项督查及问题清单整改情况

  综合司副司长顾晓红介绍了通航监管专项督查及问题清单整改情况。

  4月17号下午,民航局召开了“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电视电话会议”,现在,把有关情况做一个简单的通报。

  2016年5月,为促进通用航空业加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将通用航空业确定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2年来,民航局认真落实《意见》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召开了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专题研究,进行部署。2017年,明确提出“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通航监管新思路。通航发展呈现出新气象。

  从2017年10月开始,针对近年来通航领域反映的“监管过严”问题,民航局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通航监管专项督查。目的是:认真查找通航领域在监管制度、监管模式、监管行为等方面与促进发展不配套、不适应的问题,并抓紧推动解决。

  2017年10月下旬至11月是实地督查阶段。民航局机关13个司局组成3个督查组,以“制度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恰当、审批是否规范、执法是否正当”为重点,赴全国7个地区开展实地督查。实地督查历时18天。

  期间,督查组约谈了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主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与25个监管局、134家通航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走访了部分地区空管局,回收调查问卷660余份,查阅执法案卷近百份。经过梳理汇总,形成了《通航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清单》,包含问题182项。

  其中,顶层设计77项,制度执行49项,行政审批26项,执法规范17项,其他问题13项。这些问题分别交由民航局机关12个部门及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研究处理。

  从2017年12月开始,进入整改阶段。局机关相关司局和单位非常重视,主动施策,抓紧推进整改。有的召开内部专题会议,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责任落实到人;有的第一时间下发通知,明确政策要求,纠正违规监管行为;有的抓紧开发网上信息系统,为行政相对人异地办理业务提供更多便利;有的主动组织下属单位,对近期通航运行保障情况开展自查;有的在完成整改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改善监管机制的新路径。

  经统计,截至2018年3月31日,《问题清单》中,已完成整改115项,占63%,正在推进的67项。初步统计,整改工作开展以来,民航局机关层面已下发改进、完善通航监管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23份。

  4月17日,民航局召开了通航监管专项督查电视电话会议,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局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参加会议。而且,我们还特别邀请了中航工业、部分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通航主管部门参加会议。

  民航局李健副局长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重点强调了4个方面:

  一是要充分释放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巨大潜力。要正确理解和认识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保障、民航强国建设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对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保障改善民生,促进消费升级的重要作用。

  二是要建立一套独立、完整、适用的通航法规标准体系。要遵循“分类管理”原则,突出“以放为主”导向,把握好“放管结合”尺度。

  三是要形成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通航监管机制。要厘清监管职责边界,优化监管流程标准,提升监管效率。

  四是要切实改进通航监管的工作作风。坚持严谨细致、真情服务、真抓实干,反对浮躁懈怠、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总之,要通过督查整改,确保民航局关于促进通航发展的各项措施执行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解读《无人机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运输司副司长于彪介绍了《无人机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相关情况。

  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3月21日,民航局运输司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与传统通航经营许可管理规章相比,该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适用性强

  1.《民航法》第147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但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45条明确“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制定。”该办法的制定,填补了这项空白,使无人机从事作业类和培训类经营飞行活动有了明确的规范。

  二、条件放宽

  本办法对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由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设定的10项减少为4项,即法人要求、航空器要求、培训能力要求(适用培训类)和地面第三人保险要求,大大减少了许可条件。对企业自有航空器的要求,也由原来的2架减少为1架,并对250克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了许可准入豁免。

  三、程序简化

  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小、散、多的特点,民航局开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全实现经营许可证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审核、在线颁证,全程无纸化,行政相对人申办许可“一次不用跑”,申请人和管理部门全程不见面也可以完成许可审批的全部程序。

  四、诚信管理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和对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本办法在许可条件审查中,大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诚信管理方式。比如,企业在线填报申请信息时,只需填报一架航空器的注册号,其他航空器注册情况仅需勾选承诺条款。对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也以承诺方式完成。

  该办法共3章,20条,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该项许可管理,既可以规范和便利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性飞行活动,也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传统有人驾驶通用航空作业领域的替代情况,更加真实地反映国民经济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对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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