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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货运代理考试: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来源:杭州航空货运    点击:2704  作者:杭州航空物流 发布时间:2011/5/16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概述

一、普通法系国家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了解)

二、大陆法系国家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了解)

三、我国《货代管理规定》中明确:货运代理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额名义”行事。即货运代理人从事的业务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则为“代理人”,若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为“当事人”。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别

一、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分与认定

对于货运代理不同的法律地位,要根据具体业务来区分,根据所属国法律在认定

(一)收入取得的方式

区分货运代理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即从托运人那里取得是佣金,还是运费差价。

如果货物代理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是佣金,那么则被视为代理人;如果获得的是运费差价,则被视为当事人。

(二)提单签发的方式

1、通常货运代理签发自己的提单,会被视为承运人。

2、但货运代理签发提单,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承运人,如果货运代理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运代理仅仅是代理人,那么货运代理即使签发了提单,也是属于代理人。

3、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运代理则被视为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即当事人。

(三)经营运作的方式

1、货运代理从委托人那里收取了运费,但是把这批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候,付较低的运费,货运代理从两笔运费当中赚取利润,对于委托人而言,货运代理就是当事人,不属于代理人。

2、货运代理从事拼箱、混装服务换取更多的利润。对于委托人而言,货运代理的身份为当事人,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

(四)习惯做法与司法认定

在实际业务中,货运代理为了尽快替委托人订妥仓位,常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同,那么货运代理对于承运人来说,他的身份为当事人。

货运代理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即使本身没有过失,也会因其当事人的身份而承担责任,同时享有向过失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文来自:杭州航空货运公司,杭州航空托运,杭州空运物流--杭州创顺达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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