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成为广大贸易商的当务之急,具体措施如下:
一、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比如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
二、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额度,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
三、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四、如果货物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
五、要求将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行指示”(TO
ORDER OR 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REIMBURSING BANK);
六、严格认真地根据信用证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致, 单证 相符”,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造成任何的可乘之机。并要求议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开证行/偿付行有变故时,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严格按照UCP500及其它有关国际惯例办事,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七、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觉察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
八、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正是由于航空运单不具有海运 提单 的“物权凭证”的性质,导致在航空运输当中信用证的保险度大大降低。因而,相关出口方要提高这方面的风险防范意识。 本文来自:杭州航空货运公司,杭州航空托运,杭州空运物流--杭州创顺达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