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声明价值的责任基础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或过错造成货物发生损害,而保险的责任基础是特定的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导致的损失,后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
3、声明价值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一般的责任限额的不足而使托运的损失减少的一种补偿制度。保险则是一种经济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救济问题而建立共同基金,以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前者属于运输责任范畴,后者则是一种社会集体救济补偿的方式。
但是,办理因承运人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声明价值货物赔偿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实际货物价值超过声明价值。在国外的一些诉讼中,托运人常常诉称,他们遭受的损失超过声明价值的范围,因此,要求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对损害作出赔偿。这种要求常常被法院否决,因为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的价值来确定运费而且他的责任同由此而确定的风险和职责应有一种合理的关系。现在的国际航空货运单的价值一项有两栏,一栏为声明价值,另一栏为报关价值(此价值即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对某些贵重物品已无法用有限的声明价值来补偿,因此需要保险公司来分担风险。
2、声明价值赔偿只适用于承运人的疏忽或一般过失所造成货损的赔偿。这一点同限额赔偿没什么两样,但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不良行为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就应当对货物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因为声明价值同一般的责任限额一样,同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基于这样的特性,国外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不允许承运人在有故意不良行为的情况下,利用声明价值来限制自己的责任。1929年的华沙公约第25规定,承运人不能利用公约规定来解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声明价值并不直接属于这条规定,但它的存在及其制度却是依照责任限额的原理建立的,就声明价值来说,也属于责任限额的一种:只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扩大了而已。但是,声明价值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完全依赖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一方当事人如有故意不良行为,由于公共秩序原因,是不能依赖合同限额的。因此,声明价值属于合同的责任限额,如果承运人有故意不良行为,不能予以适用。3、声明价值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的赔偿。在声明价值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因自己的过失或过错而给托运人的赔偿必须限制在声明价值额内,而声明价值额一般由托运人自己确定,其变化幅度应限制在一般责任限额之上声明价值额之下。 本文来自:杭州航空货运公司,杭州航空托运,杭州空运物流--杭州创顺达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