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协调不同国家之间或不同航空运输之间的有关问题,便于国际航空货运的顺利开展和进行,国际上于1929年10月21日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之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orm of Certain Ru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Air),称《华沙公约》。公约中的主要条款有:
①运输契约的缔结和运输期间的规定。公约规定:在没有相反的证明时,航空托运单(Air Consignment Note,CAN)系订立契约、接受货物及承运条件的证明。
②承人的责任。空运承运人对航空运输中遭受的损害负责,对货物在航运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害亦应负责,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或其代理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领航的过失,或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所造成的。
③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应对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契约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加起运地航空站。
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在交付了应付款项和履行运单上规定的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货运单并发给货物。 ④争议与诉论条款。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如有异议应立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运人提出,但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则不在此限。 ⑤公约的适用范围。化约计四十一条,适用于所有的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该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2、国际航空运输组织及有关的当事人 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简称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立于1944年4月4日。它是政府间的国际航空机构现有成员国150多个,其宗旨是发展国际航空技术,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秩序的增长。 ②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简称I.A.T.A.):该组织是各国航空运输企业(空运承运人)之间的联合组织,会员须是上述ICAO的成员国的航运企业。协会成立于1945年4月16日,总部设在哈瓦那,主要致力于航空运输的安全和经济的研究,促进直接或间接从事国际空运业务的企业之间的合作。 本文来自:杭州航空货运公司,杭州航空托运,杭州空运物流--杭州创顺达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