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当事人业务
从传统的纯粹的代理人身份走出来的货运代理为了进一步拓宽业务,开始以当事人的身份积极开展更为广泛的业务。这样做虽然风险大些,但做得好,经济效益较之单纯的代理业务要可观得多。
纯粹代理人业务已不能满足客户要求
货运代理作为纯粹代理人所从事的传统业务,其好处是投资少、成本低、责任轻、风险小;不利的一面是获利少,而且已不能满足当今客户的要求,限制了自身业务范围,影响到货运代理行业的生存与发展。
国际间的贸易往往需要由内陆运输、海上运输以至航空运输才能完成。一般来说,航空公司只扮演实际承运人的角色,其货物来源主要靠空运货运代理为其揽取与提供;船公司则与航空公司不一样,船公司除实际承担运输外,亦可直接向进出口商揽取货物;至于内陆运输,则主要是由货运代理为客户安排汽车、火车、仓储、文件及报关等手续,货物运至港口后,也代为安排预订舱位和装船等工作。
货运代理从事这些业务时,并不是承运人,不取得对货物的控制权,不负责在目的地交付货物。他的任务是充当货方的代理人,与(海运或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或空运)承运人联络,以及对海运和其他运输之间的必要步骤做出安排。由于不负责承运,只负责联系运输、落实承运工作,所以只要他在选择承运人上尽了合理谨慎之责,就算履行了合同。在此情况下,货运代理仅为托运人的代理人。
在承办货物进口业务时,货运代理受货方委托承接洽谈进口舱位,为货方选择资信可靠、运价合理、船期合适的船舶承运进口货物。然而,作为货运代理在海运提单及货物买卖合同中往往以“通知人”身份出现。根据货主的委托,如果货物卸下后无需中转,则货运代理只负责承办进口到货后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报关、报验等业务,甚至送货上门;如果货物卸下后需中转,则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选择国内最佳运输方式,把货物运抵目的地。
在承办出口货物业务时,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而非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运输合同,并且不代表承运人签发海运提单,仅代理安排出口运输及有关各项出口业务,承担代理的义务。虽然货运代理有时可提供与运输有关的储存、包装、递交、报关和验收等活动,但他毕竟不是承运人或当事人。也就是说,当货运代理接受货主委托,承接各种进出口货物、援外物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各种非贸易物资的海、陆、空运输,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配载、接交、报关、报验、代储、代运和过境运输业务时,只要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他就是纯粹的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只要他本身无过失,包括选择第二人无过失,他(对于第三人造成的货损货差)是不承担责任的。在他安排的运输合同中,当事人是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当货物发生损坏或丢失时,他可以协助货方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但这并非是他的义务,故这种纯粹代理人的角色逐渐不被货方所欢迎与接受。从托运人的角度看,他们更欢迎货运代理以当事人的身份去缔结运输合同。 本文来自:杭州航空货运公司,杭州航空托运,杭州空运物流--杭州创顺达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